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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视点:粮食法意见稿 千呼万唤未必效果如愿
2012-02-23 15:52来源:中华油脂网    访问量条    字体大小[ ] 分享到:粮油博客分享  新浪微博分享  QQ空间分享  腾讯微博分享

  2012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法》征求意见稿起草完成,开始面向公众征求意见。粮食行业基本法似乎呼之欲出,业界为之兴奋不已,普遍认为中国粮食产业将进入现代化、法治化发展的新时代,但笔者却有些许担忧。

  回首粮食法立法历程,可谓艰辛。粮食法立法动议始于2004年,然而同年仅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2009年,粮食法立法工作才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而直到今年2月,粮食法意见稿才宣告完成。相较于1993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晚了近20年,可以说真是千呼万唤始出来。

  意见稿全篇10章97条,通观全文,其涉及范围极广,包括粮食生产、粮食流通、粮食供给、粮食产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此次意见稿以粮食行业基本法的姿态出现,规范了粮食产业诸多方面的问题,为粮食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但是即使此次意见稿最终修正后成为《粮食法》草案而由全国人大通过最终成为法律,但笔者窃以为以此粮食法意见稿为范本的情况下,粮食法的效果恐怕未必能达到人们所期待的程度。

  首先,粮食法自身定位值得商榷,粮食法是经济法还是行政法,在意见稿中我们难以区分。从法学基本理论来说,行政法和经济法是完全不同的法律门类,行政法相较于经济法更具公法性质,行政法适用于调节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中的行政法律关 系,经济法则侧重于调节经济活动,私法性质更加浓厚。

  不可否认,粮食产业关乎国家安全,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但它终究具有极大的经济属性。将其置身于传统的行政体制保护之下由国家严格监管还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之下参与到市场的竞争之中在风雨之后迎接彩虹,是必须优先解决的问题。粮食法站在何种视野之下来调控粮食产业的发展,对于粮食产业的进步具有极大的指引作用,粮食法自身定位的明确性至关重要,在现在粮食法意见稿立意不明的状态下,希图以此蓝本下的粮食法来带动粮食产业升级发展,抵御国际竞争的冲击,显然难以成功。

  其次,粮食法意见稿立法规定过于简略,原则性规定过多,可操作性引人担忧。从立法学角度分析,本意见稿虽也采取总则——分则——附则的经典立法形式,但分则部分缺憾较多。

  虽然意见稿分则部分涉及面较宽,但其自身更多选择对粮食产业各阶段的经济活动进行概括性规定,而非具体性规范。这就将造成如下结果,即在将来的法律实践中遇到相当一部分的问题,会操作失灵,甚至无法操作,出现所谓有法难依的尴尬。譬如意见稿第12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要粮食品种上应用转基因技术”,主要粮食品种如何界定,恐怕将会颇费周章吧。如此种种,不胜枚举,过于原则性的规定或许会令粮食法即使通过也会面临着被束之高阁的后果。

  再次,粮食产业现代化、法治化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粮食立法工作是一个系统性工程,粮食法作为粮食立法系统的基石,其作用毋庸置疑。但它需要与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调控粮食产业的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所以一部粮食法的出台并不能使我们一劳永逸,在日后的法律实践过程中,我们还要继续完善立法,才能真正实现粮食产业的现代化和法治化。单凭现在一部较为原则和概括的粮食法就能解决产业升级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挑战是不现实的,是不可能的。笔者认为,粮食法的出台恐帕难以对粮食产业造成真正的冲击,只有相关法律措施配套建立之后才能实现对全产业实现真正有效的约束。

  虽然,意见稿的出现终究是粮食行业发展迈出的重大一步,但相较于《物权法》十四年八审的精益求精,窃以为粮食法的制定毋须操之过急,一部成熟的法案要好于十个漏洞频出的法律,将产业发展寄希望于一部法律那是可笑的。因为,法律,总是滞后的,法律解决的永远是已出现的问题和必然可预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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